那么如果乘客在乘坐网约车时发生交通事故,网约车平台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让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例简介
2018年3月18日,丁某、杨某、阮某三人通过滴滴打车平台预约快车出行。乘坐时,快车司机应某因违反交通信号灯掉头行驶,与林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丁某等三人受伤。根据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林某与应某各负该事故50%的责任,丁某、杨某、阮某均无责任。
2020年5月,丁某等三人陆续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向椒江法院起诉,将网约车平台、快车司机应某、对方车辆驾驶员林某及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要求赔偿各自损失共计200余万元。
本案中,作为这起交通事故中的新角色——网约车平台,到底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成为了案件审理的争议焦点。
以案说法
对于网约车平台与快车司机的法律关系,应当根据平台与司机的合作模式综合认定。
1、快车司机通过网络注册、与滴滴公司签订《专快车服务合作协议》等方式成为滴滴出行平台的注册司机,并接受网约车平台的指令为乘客提供运送服务,结合网约车平台对快车司机的准入资格、车辆标准、手机硬件标准及解约条件等方面的单方决定权、对服务费用的定价权、对驾驶员接单过程中的订单详情、位置信息、驾驶行为等的监督权以及快车司机还必须遵守网约车平台的各项管理规则等。可见,快车司机在此过程中处于从属、被支配地位。
2、对于价款支付问题。假如乘客未支付车费,网约车平台在一般情况下会径行向司机支付费用,这有异于一般中介合同的交易习惯。
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即网约车平台公司系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经营者,其身份属于承运人。
综上,快车司机应某与网约车平台形成劳务关系。快车司机应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应当由接受劳务一方的网约车平台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拓展延伸
问题来了!如果乘客搭乘网约车平台提供的“顺风车”时发生交通事故,网约车平台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法官认为:
顺风车运营模式有别于上述案件中的快车运营模式。顺风车司机和乘客出于合意通过网约车平台的打车软件发布自己的出行信息,相当于分别和网约车平台建立了委托关系,但双方能否达成合乘协议,网约车平台没有决定权。
其次,费用收取不同。顺风车模式下,计价不以营利为目的,是以分摊出行成本的一种费用收取方式。网约车平台则在提供大数据行车信息,并在订单达成并履行后从合乘费用中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系“网络信息服务费用”。这是一种居间服务,并非承运行为。
综上,当你搭乘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网约车平台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由事故责任方以及保险公司承担。
法条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3、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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